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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驻俄使馆提醒在俄中资企业(机构)妥善处理自华采购和对俄捐赠医疗物资有关事宜
2020-04-28 15:08

  当前,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多点暴发并持续蔓延。为确保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进一步加强医疗物资质量监管,规范出口秩序,保障各国人民生命健康,中国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、国家药监局陆续发布2020年第5号、第12号公告,要求对外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、医用口罩、医用防护服、呼吸机和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,并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质量标准。

  医疗用品质量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。当前俄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,对中国医疗物资的需求大幅增加。驻俄使馆提醒各单位高度重视医疗物资质量安全,如拟自华采购或对俄捐赠防疫物资,务必把好质量关,并妥善做好以下工作:

  一、各企业在自华采购医疗物资时,务必通过正规渠道,从中国药监部门批准上市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名单中选择供应商,或联系医保商会,避免采购不具备出口资质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物资。

  如各单位发现非法倒卖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相关线索,请即向我馆经济商务处反映。

  (联系人:李铁龙、刘铭,电话:89683799111,邮箱:litielong@mail.ru,liumyc93@mail.ru)

  二、如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对俄捐赠医疗物资,请务必注意规避捐赠相关法律风险。确保捐赠物资获得我国标准认证和符合外方标准,并通过正规途径清关。尽量捐赠医用物资,慎重捐赠非医用口罩等民用物资,避免误将非医用物资用于医用而产生不良后果。事前与俄方物资接收单位充分沟通,就物资标准、权利义务和免责细节等达成一致。做好物资签收工作,交接时,物资包装、标签完整,并提供详细使用说明。如遇问题,请及时与律师协会,医保商会联系沟通。

  中国药监部门批准上市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名单(后续动态更新,请密切关注):

  http://www.cccmhpie.org.cn/Pub/1445/176057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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